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民初字第4025号
案号
(2015)惠执字第00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平结欠原告骆君德借款本息共计240000元,被告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2013年12月30日前各还款100000元。 二、若被告康平未按时按额还款,原告骆君德可对尚欠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就尚欠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康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1-05
发布时间
2015-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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