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建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5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6431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4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占东、邵英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34 688.74元(截至2016年5月23日,自2016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 二、如徐占东、邵英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刘建涛、徐宝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 160元,由被告徐占东、邵英、刘建涛、徐宝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10-20
发布时间
2016-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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