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9********5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商商初字第122号
案号
(2010)商执字第00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振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限内即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9.792%计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时间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应付利息均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贾立文、贾立华、马振伟对被告马振青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马振青、贾立文、贾立华、马振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0-01-13
发布时间
2015-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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