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丽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9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0104执1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俊君、黎丽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沛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17日开始计算,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徐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俊君、黎丽敏共同负担,上述由两被告负担的费用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时间
2017-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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