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3********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23民初1797号 |
案号 |
(2016)豫0223执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陈彦霞与被告赵路杰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生次子赵滕洋由原告陈彦霞自行抚养,长子由被告赵路杰自行抚养。原、被告双方有互相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被告赵路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的婚前财产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英克莱两轮电动车一辆,两组合柜一套,自行车一辆,海尔牌冰箱一台,三条被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彦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