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林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6157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林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士明劳务费12972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7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以12972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士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5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毛林寿负担16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