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林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82民初6157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3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林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士明劳务费12972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7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以12972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士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5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毛林寿负担16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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