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管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3805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恢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刘管俊、金淑珍、刘美岑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刘管俊、金淑珍、刘美岑于202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310158.72元、利息45761.56元、罚息及复利2577.2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6月1日),并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复利至本调解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管俊、金淑珍、刘美岑于202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刘管俊、金淑珍、刘美岑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刘美岑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15-2号(5门)(建筑面积:216.15平方米)的房产[他项权利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694号]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权优先授偿顺位以登记机关记载为准)五、各方再无其他纠纷。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91元,减半收取834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管俊、金淑珍、刘美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