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计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6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4168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2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计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9元,利息347951.64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本息合计647951.6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之后的利息至贷款清偿之日。二、被告王绪水、高计根、高计华、高兆申、高忍良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绪水、高计根、高计华、高兆申、高忍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计燕追偿。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高计燕、王绪水、高计根、高计华、高兆申、高忍良负担,鉴定费5500元,由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