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821********3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825民初1250号
案号
(2021)闽0825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建辉、黄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151元,违约金437.91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5‰计算的利息及以415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0‰计算的违约金。二、谢运林对李建辉、黄芳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运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建辉、黄芳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1.7元,减半收取1195.85元,由李建辉、黄芳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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