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07********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3民初567号
案号
(2021)内2923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孔庆宝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二、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孔庆宝工程款404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孔庆宝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4178元,由原告包头市腾飞元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8元,由被告孔庆宝负担3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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