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22民初5552号 |
案号 |
(2019)豫1322执3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姜春彦与被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春彦购房款33933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姜春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被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怡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7457682337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阳市白河大道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