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701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2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昌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素琪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林昌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素琪支付利息10,88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吴素琪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林昌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