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27********5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691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31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龙伟、潘仕英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4月9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伟、潘仕英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9410.4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利息为5503.82元、罚息(含复利)为387.17元,自2021年3月12日起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其中利息利率调整为年利率5.39%];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伟、潘仕英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4000元;四、被告龙伟、潘仕英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佛山市禅城区永安路1号542室房产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0元、保全费1666元,由被告龙伟、潘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