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435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钟艳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8225.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225.48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蓝文才对被告钟艳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承担1/3的赔偿责任,被告蓝文才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钟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元,由被告钟艳、蓝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