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02********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633民初24号
案号
(2021)黔2633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岑坚挖掘机租金5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00元,由胡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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