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帅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4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768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48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 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因其亲属杨德君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109 000元,定于收到法院调解书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扣除已垫付的款项,被告袁帅帅自愿赔偿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因其亲属杨德君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住院期间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130 607.34元;被告袁帅帅自愿定于2021年2月8日前代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杨德君垫付的医疗费60 607.34元,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5 000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5 000元;三、如被告袁帅帅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中任何一期确定义务,被告袁帅帅自愿按照164 607.34元赔偿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上述各项损失;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可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可申请执行的数额为60 607.34元);四、被告袁同义自愿对本调解协议第二、三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与被告袁帅帅、袁同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袁帅帅负担,被告袁帅帅自愿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根顺、杨根发、杨根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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