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31********0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31民初366号
案号
(2021)桂0331执1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祥、潘晓琴尚欠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本次还款日之前尚欠全部本金的利息,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尚欠全部本金的利息,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玉祥、潘晓琴用于抵押的位于蒙山县文圩镇大龙村明朗组、蒙山县文圩镇六夏村屯氏一组、象州县妙皇乡龙头村委花里村、湖南永州江华县河路口镇船岭脚村共85.14亩砂糖橘果园及果品经依法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玉祥、潘晓琴给付原告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四、如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尚欠全部债务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尚未给付的全部款项视为逾期,被告应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逾期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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