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1337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滕燕杰、林雪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309229.31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2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被告滕燕杰、林雪丽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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