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2429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1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峰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春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春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红亮追偿;三、驳回原告刘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刘俊锋垫付),由被告贾红亮、林春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