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2429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峰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春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春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红亮追偿;三、驳回原告刘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刘俊锋垫付),由被告贾红亮、林春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将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