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松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22民初1104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松磊、张韦璐认可欠原告霍军志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承诺自2021年4月开始每季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1.25从202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二、如二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按期还款,原告可就二被告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松磊、张韦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