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辉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2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621民初2470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1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翟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延华小麦款25436元;2、被告翟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延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翟辉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