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辉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2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621民初2470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1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翟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延华小麦款25436元;2、被告翟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延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翟辉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