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鹏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721民初1663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1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鹏升尚欠原告王恒冰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93 51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53 519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140 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二、被告宁鹏升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20)桂0721民初2210号案件受理费6 481元给原告王恒冰;三、原告王恒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宁鹏升支付2021年4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被告宁鹏升未按上述任一付款期限足额归还应付款项时,则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从中扣减。五、案件受理费5 060元,由被告宁鹏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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