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鹏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721民初1663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鹏升尚欠原告王恒冰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93 51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53 519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140 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 000元;二、被告宁鹏升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20)桂0721民初2210号案件受理费6 481元给原告王恒冰;三、原告王恒冰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宁鹏升支付2021年4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被告宁鹏升未按上述任一付款期限足额归还应付款项时,则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从中扣减。五、案件受理费5 060元,由被告宁鹏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