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纪文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7********1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27民初1370号 |
案号 |
(2021)闽0627执1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纪文南、林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清进借款本金106,000元;二、纪文南、林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清进从2018年12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0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应扣除纪文南已支付的利息款36,500元;三、驳回刘清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纪文南、林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