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高民初字第3号 |
案号 |
(2018)黔2323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范其勇借款本金3400万元。二、郑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范其勇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对于本金2600万元从2013年7月18日起、对于本金800万元从2013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三、林托宇、贵阳羽东贸易有限公司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平、王琳以贵州正泰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未偿还的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范其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600元,由范其勇承担95880元,郑平承担223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8-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