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商初字第1345号
案号
(2021)浙0383执1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龙港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春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34125元);^~^二、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春玉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商城2号楼129号的抵押房产在最高债权额6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陈志勇、尤育朗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志勇、尤育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春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6元,由吴春玉、陈志勇、尤育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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