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8583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4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9998576.19元及截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2637899.03元,罚息2464209.2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南商银(成分1)流借字(2014)年第(0122)号的《(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会东县发箐乡大坪村六组的铁矿石等存货在2400万元的最高限额本金内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抵押权享有抵押权。若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会东县发箐乡大坪村六组的铁矿石等存货在2400万元的最高限额本金内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质押权。若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质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郑英华、胡发雨、胡兵、魏大书、李雪婷对上述支付义务在2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向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英华、胡发雨、胡兵、魏大书、李雪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二、被告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34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6日的利息103486.5元,罚息33930.0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南商银(成分1)流借字(2015)年第(1229004)号的《(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攀枝花市晶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会东县发箐乡大坪村六组的铁矿石等存货在360万元的最高限额本金内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享有抵押权享有抵押权。若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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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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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一村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