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78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5民初1282号 |
案号 |
(2018)京0105执3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 124 995.86元;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12日的滞纳金371.48元;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滞纳金(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 124 995.86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但以不超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数额与288 043.07元之和为限); 四、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五、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所有的号牌为粤A1TE77的奔驰牌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黄浩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黄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追偿。 八、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0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黄浩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78952161L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A幢230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