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民终4358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郜双岭、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丰溢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0.8567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郜双岭、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郭丰溢负担1800元,郜双岭、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6元,由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郭丰溢负担14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靳保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2789168512M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辉县市孟庄镇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