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7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8100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6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明罡、吴银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利息78624.03元。 二、被告永康市香海衡器厂、浙江柯雅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楼备战、陈绍英、吴伟良、徐春红对被告赵明罡、吴银爱的上述最高限额人民币250万元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83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赵明罡、吴银爱、永康市香海衡器厂、浙江柯雅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昌工贸有限公司、楼备战、陈绍英、吴伟良、徐春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伟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15777391763
登记机关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北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3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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