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96号 |
案号 |
(2017)粤1203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其中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8.239%计至2015年9月25日,本金4000000元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本金260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8.239%计至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已支付的利息和复利共1681000元,予以扣减)。二、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758广宁2015033100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宁字第0300012113-0300012162号的50个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号分别为宁他项(2015)第000161-000164号的4个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核定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四、被告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海飞、陈诗国、冯远飘、林枫对上述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00051.6元,由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海飞、陈诗国、冯远飘、林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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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阳海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23588323838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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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宁县南街镇东乡街124号二楼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