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爱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264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爱萍、上官王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满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朱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爱萍、上官王碧追偿。三、驳回陈满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7元,由陈爱萍、上官王碧、朱枫共同负担3873元,由陈满蕊负担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时间 |
2015-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