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21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恢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教宇峰需将辽ALIF70号车辆在平安银行汽车金融事业部的保险理赔金7万留置在汽车金融事业部的对公账户上,要求被告教宇峰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拖欠的截至到2015年6月16日的本金35455.55元、利息28809.95元、罚息1149.82元、保全费3020元、律师费4000元,剩余贷款按照原借款合同方式继续履行;二、若被告教宇峰不能按前述约定履行,出现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教宇峰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赵静对上述教宇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果被告教宇峰、赵静出售辽ALIF70、辽AG9V93号车辆,原告同意配合解封,但被告需偿还十万元贷款本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时间
2019-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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