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时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3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汇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汇法执字第01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38,647.95元、担保费和担保项目财务咨询管理费17,850.00元、律师费24,000.00元,共计780,497.95; 二、被告唐洪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50.00元,保全费1,82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16,170.00元,由被告向时亮、唐洪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时间
2015-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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