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民终4494号
案号
(2020)浙0304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中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姜辉、陈淳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邱锡芹货款6275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货款23488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货款39268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王良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邱锡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辉、陈淳龙追偿;三、驳回邱锡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3元,邱锡芹负担1187元,姜辉、陈淳龙负担10106元。公告费950元,由姜辉、陈淳龙负担(公告费950元已由邱锡芹垫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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