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民终4494号 |
案号 |
(2020)浙0304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辉、陈淳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邱锡芹货款6275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货款23488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货款39268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王良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邱锡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辉、陈淳龙追偿;三、驳回邱锡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3元,邱锡芹负担1187元,姜辉、陈淳龙负担10106元。公告费950元,由姜辉、陈淳龙负担(公告费950元已由邱锡芹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