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7********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封民初字第2017号 |
案号 |
(2016)豫0727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封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范之国与被告王连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尹竹叶、王付利、王玲玲赔偿王西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尸体运送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6460.4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87元,由被告范之国、王连云负担9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