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三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4237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祝三洁、刘祥克偿还原告王军得借款本金48,607.53元,以48,607.53元为借款本金,从2018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的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祝三洁、刘祥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