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燕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4民初847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范军军、黄钰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7月2日尚欠利息1733.7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蔡方庚、范燕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7月2日尚欠利息2336.0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杨世眉、范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7月2日尚欠利息2366.5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四、蔡方庚、范燕艳、杨世眉、范建华对上述范军军、黄钰莹所欠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范军军、黄钰莹追偿。 五、范军军、黄钰莹、杨世眉、范建华对上述蔡方庚、范燕艳所欠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蔡方庚、范燕艳追偿。 六、范军军、黄钰莹、蔡方庚、范燕艳对上述杨世眉、范建华所欠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杨世眉、范建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73元,减半收取2114.36元,由范军军、黄钰莹、蔡方庚、范燕艳、杨世眉、范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