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6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04民督37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2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吴小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5375.01元、截至宣告贷款提前到期日2020年11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842.9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5375.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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