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6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2162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26880021058532信用卡欠款本金81 101元; 二、被告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26880021058532信用卡欠款本金81 101元的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及手续费1 368元、年费18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付),由被告白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