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6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922民初2077号 |
案号 |
(2018)辽0922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祥飞、韩彬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25000元。 二、被告丁祥飞、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广东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 计算,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