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7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荥民二初字第1930号 |
案号 |
(2017)豫0182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一团队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利可、平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借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45‰及加计罚息50%计付); 二、被告赵利可、平伟玲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的,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有权以荥房他证字第13030521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驳回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被告赵利可、平伟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