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伟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7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3287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建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贷款166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石建帅、石证明已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7791.72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石证明、原利君、石伟庆、石跃华、李永亮、王雷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5元,由被告石建帅、石证明、原利君、石伟庆、石跃华、李永亮、王雷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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