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415号
案号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二、陈邦存、陈冰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邦存、陈冰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林最、陈邦存、陈冰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8-13
发布时间
2014-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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