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飞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2********7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白民初字第05560号 |
案号 |
(2017)辽1322执2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福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塘信用社借款本金49,999.97元,并给付该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950元)。 二、被告田军、王兆水、滕飞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发布时间 |
2018-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