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昌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7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521 民初字第1226号
案号
(2016)鲁1521执1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借款本金1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其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李存永、董桂霞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存永、董桂霞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昌龙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时间
2016-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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