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钦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4********7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莒大商初字第168号
案号
(2016)鲁1327执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鸿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还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 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孙钦蒙、陈龙玉、冯文标、钱金永对以上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175元,保全费970元,两项合计3 145元,由被告陈鸿飞、孙钦蒙、陈龙玉、冯文标、钱金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时间
2016-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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