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天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6********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民字初第02063号
案号
(2017)豫1626执1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国印各项损失26799.21元。 二、被告郭天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于国印各项损失合计46726.24元。 三、驳回原告于国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10 元,由原告于国印负担200元;由被告郭天亮负担1510元。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500元由被告郭天亮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时间
2017-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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