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3********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523民初788号
案号
(2016)豫0523执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汤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桃琴、郝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林全借款人民币47 3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程龙对第一项所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桃琴、郝敏、程龙共同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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