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明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7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121民初2674号
案号
(2019)闽0121执2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新恒、黄明珠确认欠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7257.49元整,利息54435.45元整,上述合计961692.94元整(暂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欠款本金为依据按月利率1.46%计收)。林新恒、黄明珠自愿分期还款: 1、林新恒、黄明珠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累计欠息54435.45元及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26491.92元,共计80927.37元。 2、林新恒、黄明珠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止,每月20日前归还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月借款利息13245.96元。 3、剩余本金907257.49元及利息,林新恒、黄明珠自2020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当月利息合计27647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若林新恒、黄明珠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本案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全部到期,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改按月利率2%计收,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林新恒、黄明珠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林新恒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融信城(绿色金山)27#楼305单元的房产[权属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024471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7元,减半收取6708.5元,由林新恒、黄明珠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新恒、黄明珠各自承担2500元。林新恒、黄明珠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时间
2019-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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