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金民初字第00038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祥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借款本息共计63669.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利息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此后利息另算,一并执行)。 二、被告张奎、刘占华对上述借款本息63669.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被告刘祥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